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9日裁定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岭支行申请深圳融和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9月11日指定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担任深圳融和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深圳融和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7年10月20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深圳融和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深圳融和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因本案债权债务简单,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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