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根据咸阳彩虹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8月22日裁定受理国电晶德太阳能科技(宜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晶德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年9月6日指定无锡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国电晶德太阳能科技(宜兴)有限公司管理人。你(单位)应在2017年12月5日前向国电晶德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国电晶德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国电晶德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5日上午9时在宜兴市人民法院审判楼四楼大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凯旋路国电晶德公司厂区内
联系人:台宏伟
联系电话:13912393590
上一篇:以增强“四个意识”提升政治能力
下一篇:构筑更安全的“第五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