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宁波国鑫再生金属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8月10日裁定受理浙江金环铜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并于2017年9月4日指定台州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破产管理人。浙江金环铜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7年10月10日之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浙江金环铜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7年10月19日上午9时15分在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向本院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或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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