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根据姚兵的申请,于2017年6月19日裁定受理南京银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江苏钟山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南京银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清算组。 南京银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南京银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责任,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以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须自行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 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相关管理人员应当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被申请人的清算组移交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并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妥善保管并移交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交的,应当按照清算组的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或提供有关证据与线索;根据人民法院与清算组的工作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人民法院、清算组、债权人的询问;人民法院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被申请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被申请人的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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