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蒋远彬的申请,于2017年7月3日作出(2017)渝05破申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重庆靖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4日指定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担任本案管理人。重庆靖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7年11月23日向重庆靖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债务人重庆靖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的持有人,应当向重庆靖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移交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12月8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五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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