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内蒙古紫维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5月10日裁定受理内蒙古紫维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并于2015年5月23日指定内蒙古泽铭律师事务所为内蒙古紫维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内蒙古紫维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7年11月2日前,向内蒙古紫维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内蒙古紫维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内蒙古紫维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7年11月15日下午15时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三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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