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根据江苏中汇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1月3日裁定受理上海洪浒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月23日指定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为上海洪浒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你(或你单位)应在2017年11月1日前,向上海洪浒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你(或你单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你(或你单位)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上海洪浒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上海洪浒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原定于2017年4月12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现因再次公告,改期至2017年11月13日下午14时,地点不变。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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