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根据李建华的申请于2017年6月22日裁定受理苏州天池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担任苏州天池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苏州天池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苏州天池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时,应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你(单位)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苏州天池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苏州天池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7年11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1号楼第一法庭(地址:苏州市姑苏区金阊新城金储街29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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