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北京东方科龙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6月7日裁定受理南京君汇创岳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南京君汇创岳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45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南京君汇创岳贸易有限公司的职工债权由管理人依法调查。南京君汇创岳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7年9月5日下午14时30分在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五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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