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延安路支行的申请,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了(2016)鲁02民破1号裁定,受理青岛电度表厂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6年4月19日指定青岛市清算事务所担任青岛电度表厂管理人,本院原定于2016年10月12日9时15分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四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因故未能如期召开。现公告如下:青岛电度表厂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10月10日前,向青岛电度表厂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青岛电度表厂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青岛电度表厂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7年10月26日9时15分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东海东路99号)第二十四审判庭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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