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3日根据赵丽芳等18名员工的申请裁定受理深圳市伟韬能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7月18日指定深圳市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深圳市伟韬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深圳市伟韬能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9月6日前向深圳市伟韬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深圳市伟韬能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深圳市伟韬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7年9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参加的,还需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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