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1日裁定受理了申请人中国化纤总公司申请被申请人上海宇铭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4月12日指定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为上海宇铭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上海宇铭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上海宇铭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7年9月6日14:00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611号本院第8法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向本院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或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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