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根据大连汇友水产有限公司的申请已于2017年7月12日裁定受理该公司的破产申请。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向大连汇友水产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提交债权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大连汇友水产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大连汇友水产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10月18日上午9时在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7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58号天通金融大厦16F
联系人:吴宗炬
联系电话:0411-82786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