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1破终1号民事裁定,受理被申请人南京优德尔蓄电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经本院随机摇号确定,指定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本案的破产管理人。南京优德尔蓄电池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南京优德尔蓄电池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南京优德尔蓄电池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南京优德尔蓄电池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7年10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南京市秦淮区大明路105号-5)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如系法人,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系自然人,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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