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国华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2月17日裁定受理国康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公告,并于2017年6月20日指定中国华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清算组。国康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国康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清算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国康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国康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7年8月30日上午9时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区第十八法庭召开听证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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