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的申请,于2017年6月12日裁定受理债务人华鑫化纤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公告,并于同日指定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联合报名)为华鑫化纤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华鑫化纤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日起至2017年8月18日止,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法行使权利。华鑫化纤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7年8月30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余姚市谭家岭西路140号余姚市人民法院第十八号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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