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债务人万基控股集团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6月5日裁定受理万基控股集团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6月12日指定万基控股集团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为万基控股集团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万基控股集团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前,向万基控股集团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分配的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万基控股集团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万基控股集团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7年10月12日9时30分在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第1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报到时间2017年10月12日8时30分至9时25分。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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