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深圳市立驰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5月2日受理裁定深圳德力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深圳市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管理人。深圳德力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7月21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深圳德力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7年7月31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参加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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