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裁定受理北京恒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为清算组。北京恒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的性质、数额、形成原因等有关事项,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但在清算财产分配完毕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予以登记。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北京恒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该公司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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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