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刘新军等十五名职工的申请,于2017年6月5日裁定受理滨州市金河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6月5日指定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债权人应于2017年8月8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定于2017年8月18日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请准时参加债权人会议。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