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烈强:
本院受理黄达福诉程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起诉你要求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相关诉讼材料和(2016)渝0110民初1080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裁判。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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