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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文:本院受理原告奎屯永利华美斯建材厂诉被告何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7/2/11 12:54:01

何文:本院受理原告奎屯永利华美斯建材厂诉被告何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何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奎屯永利华美斯建材厂货款6750元、赔偿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360元及经济损失邮寄送达费114.4元和公告费320元,以上合计7544.4元。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何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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