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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6/12/22 13:37:38

本院根据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12月2日裁定受理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整一案,并于2016年12月6日指定甘肃言中律师事务所担任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7年3月6日前,向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东江五凤街陇南市司法局三楼;邮政编码:746000;联系电话:0939-5918639,18993900001)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7年3月20日上午9时在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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