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浦材源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60040062318575,法定代表人:黄浪):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相关税务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琼国税七稽处 [2018]2 号)公告送达。自本公告之日起满 30 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于2017 年 8 月 31 日至 2018 年 3 月 1 日对你公司 2014 年 1 月 1 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你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398 份,发票金额 409,074,523.90元,税额69,542,668.77元。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公司的上述违法事实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若同我局在处理上有争议,可在文书收到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联系地址:海口市龙昆北路10号8501室;
联系人:蒙女士,莫女士 ;
联系电话:0898-66264775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七稽查局
2018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