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破字第12号 2014年2月26日,本院裁定受理深圳快联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快联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截至债权申报期满,本案共有1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额为人民币1557274.69元,经管理人审核,确认债权总额为人民币1448418元,为无财产担保债权。快联达公司名下除银行存款人民币232.78元,港币2620.9元,美元7736.34元外,尚未发现快联达公司名下有其他财产。快联达公司账面资产总额人民币3735652.04元,负债总额人民币5352773.21元,净资产总额人民币-1617121.17元,已经资不抵债。本院认为,快联达公司经审计净资产为负数,依据现有财产状况及债务情况,可以认定快联达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裁定宣告深圳快联达贸易有限公司破产。2016年12月5日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