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梦想智能物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40HC8T87,住所:汝州市梦想大道226号,法定代表人:杨银凡。
一、违法事实和依据:你(单位)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货值金额共计2600元,违法所得26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2025年3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汝市监罚告〔2025〕38号),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贰仟陆佰元整(2600元);罚款捌万伍仟元整(85000元);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杨银凡自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汝州农商银行(账号:00000000002671260012,地址:汝州市广育路3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汝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经催告仍不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和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局决定依法以公告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汝市监罚〔2025〕71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汝州市广成中路26号)领取此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汝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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