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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公告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8/10/12 15:34:36

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间,下列当事人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或管制刀具从首都机场海关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查扣。以上行为有物证、书证、查验记录等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将上述海关在扣禁止进出境物品或管制刀具予以没收。


当事人名称及证件号码:

一、港澳台及外国籍旅客:中国香港旅客尚一(港澳同胞通行证号码:H0916428901)、南非籍旅客DAVIS GORDON(护照号码:A04876159)、 日本籍旅客SHIMIZU YUSUKE (护照号码:TH9679440)、西班牙籍旅客CARBALLO LEYDA(护照号码:XDC017009)、 德国籍旅客MA FUJIE (护照号码:CFC1Y7CMJ)、俄罗斯籍旅客KURASHOVA NATALIA(护照号码:530963466)。


由于无法与上述当事人取得联系, 现特以公告方式向当事人告知行政处罚内容, 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视为送达。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 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首都机场海关 


2018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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